(环办函⑿011)459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:
为落实⒛11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配合做好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工作,各地在按照国务院批复的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》的要求,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,开展一次铅蓄电池企业专项监督性监测工作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监测范围
铅蓄电池加工(含电极板)、组装、回收企业,已投入试生产但尚未环保验收的企业也要纳入监测范围。
二、监测内容
对辖区内企业车间(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田)废气排放口、废水排放口,企业总排放口,雨水排放口,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。
三、监测项目
废水及雨水排放口: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悬浮物、总铅、总镉、流量。
废气排放口:硫酸雾、铅及其化合物、流量。
无组织排放:硫酸雾、铅及其化合物。
四、监测时间及频次
2011年第二季度内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性监测。
五、任务承担单位
监测工作实行属地化负责,即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,按照环保专项行动排查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,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。市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不具各监测能力的,由省级环保部门指定任务承担单位。
六、监测报告
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全省《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》,并于⒛11年6月25日前报送我部。同时将《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》及详细监测数据(数据报送要求及格式见附件),于6月25日前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,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wry@cnemc。cn。
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编制《全国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》,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我部,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wuranyuan@mep.gov。cn。
联系人: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吴敏
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曹
电 话:(010)66556830 66556451
附件:铅蓄电池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要求
主题词:环保 铅蓄电池 监督监测 通知
抄 送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。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
2011年4月28日印发